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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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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海省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修订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新标准,规定省部级正职办公面积仍执行15年前的54平方米;局(处)级、处级以下办公面积均比15年前增加。

【用房等级】取消“三级制”弱化等级概念

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办公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建筑面积标准,如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

新标准取消了“三级制”划分模式,代之以“五级制”,即以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对此,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解释说,旨在“弱化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采取“五级制”划分后,新标准具体化、数据化。比如,老标准未涉及乡级,新标准则把乡级也纳入了限定范围。

老标准对处级等基层干部,制定的是一个相同的面积标准,而新标准则拆分为正处级、副处级。

老标准对休息室和卫生间面积,未规定。新标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新标准同时明确了配备卫生间的范围和规模:省部级领导人员、省(区、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许耀桐认为,相比老标准,新标准更为精确化,“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细化、精确化,只有细化到乡级、正处、副处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各个级别,才能保证执行到位,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禁止奢华】办公用房禁止配建大型广场公园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因此条文规定,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两部委发布的“条文说明”,特意对禁建大型广场、公园条款做出说明。

“条文说明”还提到,“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的情况,条文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上述规定,老标准都没有提及。类似硬性禁奢条款,在新标准中多达10余处。

如新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此外,新标准设定了若干数据指标,严禁豪华建设、豪华装修。如新标准限定了机关大门的规模,“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并限定了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等各类党政机关的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大小,中央机关最高为300平方米。还要求,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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