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危房改造政策,吉林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二)
第二十六条民主排序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农户满意。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本年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经县(市、区)推进组批准成为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
(二)根据本村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改造对象及数量,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三)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评议出的本年实施改造的申请人和转入次年改造的申请人结果;
(四)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五)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村民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改造方式及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整栋危险(D级)房屋改造主要以“原址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相对集中重建”、“五保户集中供养”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危房改造”等方式进行;局部危险(C级)房屋采取“房屋修缮”的方式进行改造。危房改造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异地建房的要拆除原危房,并让出原有宅基地。
(一)原址重建是指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原址重建为主的方式进行改造。重建的农房要体现当地的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让农民亲身体会到改造后的房屋功能合理、居住舒适、造型美观的特点,并起到带动其他农户转变建房观念,科学建房的目的。
(二)相对集中重建是指在有条件、有能力的地方,对小范围内比较集中的危房采取统一建筑风格(具有当地农村和民族特色、功能合理的民居)的形式实施改造,并组织农户进行小环境治理。
(三)五保户集中供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五保户危房数量较多且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可通过统一修建五保户集中供养点的方式,对五保户危房实施统一改造。
(四)结合村庄规划实施危房改造是指有条件的地区,对分布在较大范围内的,具有一定规模数量的危房,结合村庄规划,对农村危房实施集中改造,以村庄规划实施带动农村危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局部改造是指对局部危险(C级)危房采取局部构件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
第二十八条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建造成本。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危房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章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三部分组成,以国家补助标准为基准,国家、省、地方(市州或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比例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州)和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落实。
第三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分类补贴标准要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确。
第三十一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将根据每年国家下达我省改造计划的情况,一次性或分期下拨到各市(州)、县(市、区)。
第三十二条市(州)和县(市、区)政府配套补助资金的下拨方式可参照中央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的下拨方式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农村危房改造的政府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本体改造,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危房范围外的村庄整治等非农危改项目。
第三十四条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市(州)、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市(州)、县级报账制。即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危改办申请拨付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危改办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三十六条政府补助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现金或提供材料等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以材料方式发放补助的必须征得农户的同意,并向农户提供材料发票。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要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中办公经费支出。
第八章规划设计与选址
第三十八条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编制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
第三十九条行政村中整栋危房数量超过30户以上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迁建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同时综合考虑水、电、路、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方案;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五)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措施;
(六)建筑色彩和建筑风格;
(七)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第四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应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满足“安全、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应统一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村危房改造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免费为农村危房改造户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村危房改造选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煤矿沉陷区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三)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四)避开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
(五)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