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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北京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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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农村政策越来越好,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社会热点,由此产生的农村征地和安置补偿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下面就来说说2018年农村土地征收对象以及征收安置补偿的分配方式。

土地征收对象包括哪些?

土地征收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房屋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被征收对象予以征收和补偿。

1、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承包地被征收,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住宅的保障性权利,涉及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所以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

3、临时建筑物的征收问题

临时建筑物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临时修建或搭建的构筑物。《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根据以上规定,临时建筑物存续期间超过两年即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对此类建筑物,一般不予补偿。但若对临时建筑的建筑成本也不予补偿显然不太合理。

4、无证房屋的征收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无证房屋和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对此类房屋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如果是合法建造的房屋,不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都应该视为合法建筑。是否属于合法建造,要根据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来衡量。这些法律规定包括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87年的(88年、98年、2004年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93年的(99年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等,建造时无相关法律规定的视为合法建造。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地上农作物、青苗的征收

地上农作物不仅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还包括树木、经济林、果树等,青苗是还未生长成熟的作物,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违法种植罂粟的应强制铲除;违背科学种植规律、人为增加种植密度或增加农作物数量的,都不予补偿。

6、小产权房的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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