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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辽宁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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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流转市场在土地流转、就业推荐、抵押信贷、集体产权交易等功能,推行土地流转信息提供、合同签订、备案管理、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办理。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可以参照使用省制定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通过监管流转合同,强化土地用途管制;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通过流转市场开展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限制“非粮化”,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研究制定流转市场提供土地合法来源的办法,落实补贴资金向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流转市场要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分级备案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并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时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七)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执行监督机制。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布局、集体决策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托农业、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成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确定、协调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现代农业项目衔接问题以及政策支持等事项;统筹工商资本运行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关系,确保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粮食安全不受威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土地受让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调查研究。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作出规划和妥善安排。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中央政策要求,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广泛了解和积极参与农村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为做好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创造工作条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集约发展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编制、法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工商、档案、金融、保监、供销社等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各司其职,协同研究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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