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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低保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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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办理条件:

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600元每月)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

3、在职职工需提供收入情况证明。企业或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加盖本企业或单位的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属困难企业的应加盖区(市)劳动部门的公章。

4、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退休金领取凭证。

5、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

6、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对生育二胎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不予保障)。

8、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要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9、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10、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农村低保办理条件:

农村低保: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业等生产),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救助。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3、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4、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8、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10、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1、其他相关材料。

青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钱?
   根据青岛民政局下发最新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同时自4月1日起,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

【补充说明】:截至目前青岛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家庭8.7万户、13.4万人。青岛市已连续七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建制以来的城市低保标准第16次、农村低保标准第11次提高。新标准实施后,青岛市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并达到计划单列市城乡低保标准中等水平。

【最新数据对比】:
七区:城市居民低保660元每月;农村居民低保660元每月;
四市:城市居民低保600元每月;农村居民低保490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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