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一、老旧小区政策衔接问题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待协议期满后,按新办法规定执行。包括物业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2014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如果是合法、有效并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备案的,受《合同法》的保护,不应因为《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而终止。
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的同意,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9月1日以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政府部门职能划分和《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应先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认定,然后再到物价部门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关于停车收费问题
近几日,媒体和业主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关注成为热点。业主普遍认为原协议约定的停车费高于新《办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参照新《办法》颁布的收费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利益双方的诉求,在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都应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业主要求降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是应待服务协议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二是服务协议未到期的,可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违价行为的处罚问题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情况,郑州市物价局已于11月中旬,开展了全市的物业收费检查工作。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切实利益,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价行为,物业检查部门将根据《价格法》等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