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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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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建设的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社会秩序、交通环境、人文环境等社会管理层面全面增强,鲅鱼圈正在朝着建设智慧型城市行列迈进。但部分居民小区环境脏、乱、差,道路严重毁坏,物业收费不透明、管理不作为等不良现象也在影响着鲅鱼圈城市形象和社会管理水平。近日,本网特推出《民“声”论坛》栏目,对小区物业费收取与服务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征集,不少网友纷纷向本网反映了自家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建议。

市民:物业费、停车费标准谁说了算

家住鹏发融馨苑的张先生向本网反映,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收费价格为0.8元每平米,高层住宅为1.2元每平米,停车位年租金为1200元。张先生说,对小区物业费和停车费收取价格表示可以接受,但业主不是太清楚是否合理,也不知道物业收费定价的标准,希望物业管理部门将此信息公开、透明,这样业主在缴物业费时心里踏实,也会更加主动。家住嘉和庄园的王女士反映,她家小区的停车位收费标准为年租金1800元,不同小区地上停车位收费标准为何不同,又由哪些部门来决定,王女士表示自己完全不清楚。

区物价局:地上停车位租赁价格需协商

针对网友反映的小区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采访了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房产局物业处,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人告诉笔者,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营口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来定价的,具体的收费标准由房产局物业处按照不同小区的环境、公共设施、绿化、亮化、景观以及保安人员配备、为业主提供的服务等方面来为小区物业收费进行定级,设有豪华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六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收费标准不同。另外,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价格收取标准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商定,业主委员会有对小区物业是否作为监督的权利。

鲅网声音:业主委员会离我们还很远

采访中,不少小区的业主只知道有物业,对业主委员会并不知情,更不用说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产生程序,因此,业主委员会很难对物业公司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并没有代表业主的声音。本网希望,物业管理部门应该将物业费收费标准公开化、透明化,要求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小区物业部门要提供给业主与物业费相对应的服务,同时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使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公开、公正,真正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对小区物业管理起到监督作用,从而促使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发展,保护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认证,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等级评定的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普通住宅区、中高档住宅区和豪华住宅(高级别墅)区三种级别管理,实行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等级考核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和制度、房屋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保卫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管理、配套服务管理、社区文化建设、收费执行情况等九大项目五十八小项内容与标准。

1、豪华住宅(高级别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特级管理,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功能和成本费用水平等情况确定,等级考评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豪华住宅区。

2、中高档住宅区分为四个等级。经考核评定90分(含90分)至100分为一级;80分(含80分)至90分为二级;70分(含70分)至80分为三级;60分(含60分)至70分为四级。

3、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等级考核评定标准,50分(含50分)至60分的确定为普通住宅区。

以上等级考核办法、内容及评分标准另文下发。

第五条 行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豪华住宅(高级别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支出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独立住宅小区为单位,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最高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0.70元。

(二)中高档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一级住宅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6元;

2、二级住宅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9元;

3、三级住宅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4元;

4、四级住宅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0元。

(三)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2元。

第六条 小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上下浮动10%。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内商定上浮或下浮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 住宅区门市用房在小区内的与住宅同一标准,在住宅小区外的减半收费。

第九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物业费按相应等级的50%收费或由业主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免收;对安居工程居民物业费按相应等级的80%收费。

第十条 高层住宅楼寓电梯运行费可根据单独楼寓独立核算。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议定后,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时间和费用支出,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季或半年交纳,不得擅自延长收费期限。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供暖、存车费等之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年度验证制度,证照审验合格后,在副本上加盖年度审验章。无《收费许可证》或使用未经审验的《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区内的自行车棚、停车场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已摊入房屋销售面积的,属业主共有,如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冲减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市区内(含站前区、西市区)的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其它市(县)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当地市(县)区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管理。收费标准可适度下浮,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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