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学网 > 国家政策 > 正文

淮北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市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有关规定,参考邻市价格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

一级 0.15-0.25

二级 0.26-0.35

三级 0.36-0.50

四级 0.51-0.70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按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安徽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建房[2003]424号)的规定,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进行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

三、经评定等级的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评定的小区物管等级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和等级收费标准,结合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测评出本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水平,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报物价部门审批;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未经评定等级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成本、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依据其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暂行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并向用户公示,且必须与购房户在销售合同中予以约定,或在单独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包括暂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执行期限、正式定价方式,以及详细的服务项目、标准、内容等。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显失公平的物业服务收费约定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调整。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收费、装潢垃圾清运费等其他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企业自定和约定范围。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暂定收费标准,适用于商品房购销合同签定时及商品房交付起,至物业管理服务临时收费标准或正式收费标准制定前。

五、未评定等级的住宅小区,商品房交付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入住率未达到50%时,如双方无异议,可以继续执行暂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入位率达50%后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如双方对暂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产生异议,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成本和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制定临时收费标准。入住率达50%以上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据成本和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按规定程序申报正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暂定收费标准确定到正式标准制定的各个环节,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以明确的方式向用户(业主)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计费时限、服务内容、项目和服务标准等,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七、商品房价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都必须以合同进行约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把商品房交付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强行挂钩,不得在交房时搭车收取未经批准的以及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

八、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在取得临时收费标准或正式收费标准后,应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对违反规定有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查处。

九、已经我局制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非独立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后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