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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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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进行完善,并制定了莱芜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莱芜市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莱芜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见附件1;莱芜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详见附件2。

三、其他有关问题

1、属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8年7月1日之后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市物价局和住建局(物业主管部门)备案。2018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10月1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备案。

2、本通知中“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3、普通住宅物业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其他双方认可的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4、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5、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6、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应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场地使用费指导标准按照最高150元/月收取;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停车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最高不超过2元,每日最高不超过6元。

7、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8、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9、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收益资金的20%提取管理费和税费。

10、因物业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成本情况进行审计;

(二)将调价方案、理由及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三)公示期满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与其相应的赞同、反对的意见及理由,全体业主赞同、反对意见的汇总结果等。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

(四)调价方案经表决通过后,应重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市物价局和住建局(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1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形式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办理空置的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程序、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12、对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1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价格和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莱芜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2. 莱芜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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