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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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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政府指导价 最高2.4元/平方米?月

随着私家车日益增多,小区停车停费与物业费一样,已经成为物业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

据了解,2014年10月11日海南省物价局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的《海南省物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等级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确需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4个等级收费标准,每级分3个类别,其中最高级别一级高层,2.0元/平方米?月,允许浮动幅度±20%,目前海南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最高为2.4元/平方米?月。

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海南小区物业管理区的停车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海口市关于各类车辆停车则按照2012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海口市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标准来施行,通知明确规定海口城镇住宅区等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通知规定,海口市城镇住宅区、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价为,12座以下或1吨以下的,露天停车场、简易停车棚、架空(地面)停车库以及地下停车场的临时位均为3元/次,过夜5元,而固定位则每月分别为90元、120元、180元、210元等。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于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代收水电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应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分摊办法另行规定。 

物管费按测评的物业收费等级收取 

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业主可用两种方式约定物管费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还可以采取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拥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收支情况。 

公共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其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作为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支。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结余的转下年度使用。 

房屋售出未入住的物管费按照70%计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而原来的规定是,此类情况,业主只需支付50%的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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