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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人才补助政策,鹤壁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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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高层次人才奖补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实施意见》(鹤发〔2017〕16号)《中共鹤壁市委关于推动党的建设高质量为在中原更加出彩中走在前出重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实施意见》(鹤发〔2018〕16号)精神,为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在鹤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我市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骨干人才(D类人才)、青年人才(E类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奖补政策

1. 对全职引进和我市新入选的A类人才,市政府以科研项目形式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中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余300万元分5年拨付。对柔性引进的A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且在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0个工作日的,由市政府给予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贴。

2. 对全职引进和我市新入选的B类人才,市政府以科研项目形式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中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余200万元分5年逐年拨付。对柔性引进的B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且在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0个工作日的,由市政府给予每年4万元的生活补贴。

3. 对全职引进和我市新入选的C类人才,市政府以科研项目形式给予60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余50万元分5年逐年拨付。对柔性引进的C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且在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90个工作日的,由市政府给予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

4. 对新引进的D类人才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按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新引进的E类人才中博士及正高职称人员按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及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员按每人每月1500元,“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发放生活补贴。

5. 对新引进的35岁以下的其他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 全职引进的A、B类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与我市重点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市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5%以上(不含技术入股);

(2)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单位或创办企业工作。

2. 全职引进的C类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市创办或参与创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不含技术入股);

(2)保证每年至少有9个月在签约单位或创办企业工作。

3. 新引进的D类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新引进并落户我市(本地户籍未迁出的人才不需提供)。

(2)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市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6个月以上。

4. 新引进的E类及其他本科、技师类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6月及之后毕业,毕业三年内落户我市(本市户籍未迁出户口的毕业生不需提供);

(2)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市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6个月以上。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申报。高层次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市、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市、县区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补贴名单,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同级政府研究确定拟补贴名单。

3.公示。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本级汇总报送的申领生活补贴人员名单在单位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将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反馈至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或公司账户。

第六条  申请材料

1.鹤壁市高层次人才奖补申请表;

2.  A、B、C、D、E类人才出具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3.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或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需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户口册页)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提供《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认定的证明,对《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查证的毕业证,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职称资格证明等;

4.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

5.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纳税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奖励补贴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资格、退回原申请得到的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人才支持政策和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落实,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资金统筹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