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二手车迁入排放标准及二手车上牌排放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商办建函?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车辆迁出时间),外省迁入我区、区内各市互相转移的机动车辆,汽油车需达到国Ⅰ(含本数)及以上标准,柴油车需达到国Ⅲ(含本数)及以上排放标准。
以上车辆转入流程如下:
一、 凡迁入我市的机动车辆,先按有关规定到我市环保检测线上线检测。
二、 凭我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环保车型审核证明书》(要注明临时车号牌)到我所报备(二手车行通过微信报备,个人车主自行到市车管所业务大厅2、3号窗口报备)。
三、 车主或被委托人按照我所通知的日期到业务大厅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咨询电话:0770?2880609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现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二、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城市车辆是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
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阶段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城市车辆应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要求。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四)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重型车辆应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要求。
(五)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辆已于2019年7月1日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四、凡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前已购置的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以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30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六、涉及国六a、国六b等车辆排放标准可通过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查看或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