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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退休养老金年最新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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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保”并延长缴费的,应终止“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居保”待遇的,要终止“职保”关系,并将“职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3、“居保”如何转“职保”?

“职保”缴存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

企业只为刘祥军缴纳了13年养老保险费,那他是否就一定能享受“职保”待遇?

我省规定享受“职保”待遇的个人,需要连续缴存“职保”15年。意见指出,参加“职保”的个人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能通过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按照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

同时,2011年7月1日前参加“职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对因办理衔接手续导致参保人员延迟领取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不影响待遇享受。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因“职保”缴费、待遇标准都高于“居保”,这样规定,可以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居保”转入“职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4、缴费年限如何算?

“居保”缴费年限不算入“职保”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职保”转入“居保”,还是从“居保”转入“职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将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而缴费年限只能“单向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居保”,其“职保”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保”转入“职保”,“居保”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居保”时,若缴费不足一年时,按“居保”一年计算。另外,省内参保人员从“居保”转入“职保”时,退休时“职保”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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