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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四)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例:税务机关对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王律师系该所提成律师,王律师办案经费大约占其收入的10%.两种报销制度下对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师的税负产生的影响试做比较:

  方案一: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 ×12=75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办案费用-个人所得税=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3.

  E律师全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 ×12=117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93300元

  评析: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费用与所纳个税无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个税相同。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例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顾双方利益。

  ②提成律师办案费用占办案收入的比例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如果办案费用超过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费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然也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对雇员教育经费的支出、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等等都将对税负有所影响,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的特点,因此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量体定做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笔者以上纳税筹划方法和案例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广大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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