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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中国公务员工资现状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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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中国公务员工资现状及法律法规

  “高薪养廉”对于现在的中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早在宋代就有“厚俸养廉”,但结果财政负担增加,官员贪腐依旧。到了清代,“养廉银”为官员本薪的10倍到100倍,清朝地方贪腐情况仍为历史之最。

  中国历史上的两次“高薪养廉”皆以失败告终,倘若没有一整套合理的监督机制,“高薪养廉”依然只会是看上去很美。

公务员薪资差异较大

  目前公务员的薪酬是“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模式,相当一部分劳动报酬是以非商品的形式无偿提供给职工,不进入工资。

  仅就经济差别而言,国家对各级公务员的基本工资虽然有统一规定,但实际生活中不同部门间公务员收入迥异,特别是实权部门和“清水衙门”间甚至可达3-10倍。

  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补助、奖金、津贴,曾经存在于每个公务员的收入中,而其名目和数额的多少,决定着不同部门公务员实际收入的高低。

  它可以进入工资单,也可以以现金、代金券或实物福利等方式,直接进入公务员的腰包,这早已是十余年来的不争事实。

  实权部门的收入主要有两处来源,一个是各级财政乃至各个部门自行规定的“津贴补”;还有一个是单位自己的“小金库”。

  就机关分类来讲,部分事业单位如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全国平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而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等管钱部门的收入平均每月在2000元左右。收入相对较低的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平均每月大约在1000元左右。

  如按地区来分,经济发达地区公务员的收入远远高于不发达地区。

  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江苏、浙江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公务员的平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800元左右。而对于河北、湖南、云南、陕西、福建、河南等,这些不太发达的地区,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平均月收入在1200元左右。

  山东省的经济还算可以,但如果没有国家拨款,自力更生很困难。安徽、贵州尽管国家拨款,但经济较差,平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薪资差异大滋生腐败

  公务员和其他部门收入差距拉大,一些公务员产生攀比心理。薪资过低或者同级不同职务的公务员薪资差异较大,更易滋生腐败行为。

  薪资过低容易导致腐败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然而,即使薪资再高,也不会超越腐败的收入。因此,高薪养廉虽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腐败,但并不是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

  一些地区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将薪资差距减小,擅自出租政府大楼。如位于江苏无锡市滨湖区的公共卫生大楼,把两层楼出租给了一家大药房作为经营场所。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公共卫生大楼出租给这家大药房的租金仅是市场价的一半,让人怀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另外,还有的政府大楼将房间出租并改造成咖啡厅、茶室等,用于商业经营。

  专家表示,在没有经过相关手续并交纳一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就把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业出租的行为,涉嫌违规。

  薪资差异过大导致“灰色收入”浮出水面。一些公务员利用职权的便利收取“黑钱”,自己的薪资在这些“灰色收入”面前就显得不起眼了。如果白纸黑字的工资条不能满足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那么“灰色收入”在满足他们生活和心理需要的同时,也恰恰成了他们财源滚滚的“源泉”。

改革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有关公务员的薪资法律法规调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收入差距拉大的阶段;一个收入差距减小的阶段。

  1950年1月,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工资标准表》,第一次拉开了工资档次,如部长的平均工资是办事员平均工资的10倍以上,最高级首长的收入与最低级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差28.3倍。

  1952年3月,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次增加津贴幅度较大,尤其是级别高的人员增幅大,级别低的人员增幅小。

  到了同年7月,工资制仍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项标准的工资档次差距仍然很大,最高级首长的收入与最低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差25.9倍。

  1956年是中国公务员薪资改革的拐点年,为了缩小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国务院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重点降低17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级别越高降低幅度越大,调整后的工资差距开始缩小。

  1960年的工资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这期间,干部的工资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可谓是25年一贯制。

  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在不断探索中完善的。公务员是政府工作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更好地促进公务员薪资法律法规的完善需“稳中求变”。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将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确定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强化工资级别与待遇挂钩;在清理整顿各地区、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2006年,时任国务院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从政府的工作报告到中央政治局会议,收入分配问题受到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了一个高度。

《公务员法》保障合法权益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做了详细说明。

  法律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务员的薪资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如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如因公致残的,公务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法律同时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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