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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为有效遏制工伤认定成本高、非法用工工伤认定难等问题,省政府日前颁布《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同时废止。

  新规明确,工伤保险已变成所有单位、组织的强制型保险,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人员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都必须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如不承担举证责任,社保行政部门可依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作出决定。

  医生教师须参加工伤保险

  【事件】去年6月,长沙某医院护士张丽霞在病房里被病人失手打倒的开水瓶烫伤面部,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院在与张丽霞协商赔付时引起许多纠纷,最后医院不得不赔偿8万余元。在我省,事业单位分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有些医院性质比较模糊,因此绝大部分医护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新规】省人社厅表示,今年的重点就是抓好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事业单位、高风险领域将成为重点领域。而事业单位,就包括了医院中的医生、学校中的教师。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

  同时,还明确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将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政府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举证仍可认定

  【案例】9月,望城区农民何志松应聘到长沙一家预制板厂做电焊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全同。两个月后的一天,何志松在干活时不慎弄伤了左眼,导致视力急剧下降,现在基本上看不清楚东西。何志松要求做工伤认定,但必须要单位的证明。而他多次去单位要求开证明,却被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工伤认定至今无法开展,且超过了工伤申请一年的时限期。

  【新规】针对这种情况,新规进行了几处重要调整。首先是职工申请工伤的时限仍为一年,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社保行政部门可以单方举证作为认定证据。其中社保行政部门自行调查取得证据,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都可作为单方举证。

  此外,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伤残程度由各市劳动部门鉴定。职工或单位如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通过省劳动能力委员会再次鉴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链接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这些材料

  必须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出勤卡(纪录)、出入证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一寸免冠照片2张;

  ●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

  ●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笔录、调查综合报告。

  需配套的其它材料

  ●旁证材料;

  ●用人单位的举证材料;

  ●律师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车辆驾驶复印件。

  其它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索取的调查笔录证明材料,及举证单位的举证材料,索取材料单位和提供材料的单位均应加盖印章。

  提醒

  申请应附相关证明

  很多用人单位注册地、缴费地不在同一区县,为避免互相推诿,新规明确:区县社保行政部门如果认为申请不属于本辖区,只能移送一次;“接手”的区县社保行政部门不能再自行移送,而是要报请市级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附上相关证明,如上下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铁路、轮渡、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的,应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补偿标准

  工伤职工离职

  可获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新规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标准进行了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工伤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考虑到用人单位负担,此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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