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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复发职员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海工伤职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可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有人问,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也可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吗?答案是可以的。那么如何申领呢?申领需提供哪些资料呢?上大学网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

【受理机构】:上海社保局、区县社保中心、乡镇社保受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1-12333

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工伤职工仍在原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

申领资料:

1、《工伤复发确认书》;

2、工伤职员身份证;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a、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

b、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4、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伤情变化,改变鉴定结论);

5、《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

6、企业单位需提供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发生变化);

7、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

8、工伤职员签收的已垫付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垫付);

9、制定银行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10、用人单位办理需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需本人签名。

申领流程:

单位经办人/职工/亲属携带上述规定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强调一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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