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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办理工伤保险的材料文件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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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工伤保险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1]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规定。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拓展阅读: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谋职业者参保

从200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缴费个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由于不得以事后追补以前缴费年限,考虑到上述人员生活及缴费的实际情况,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尚不满15年的上述人员,经本人申请,自愿顺延其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顺延缴费期间,要同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长缴费年限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属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在我区1986年lO月之后,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干部)一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三、下岗人员的养老保险如何缴

1、下岗职工与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后,原企业应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

2、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结算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批文复印件;

(2)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及下岗职工三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3)其他有关资料。

3、再就业服务中心月缴费基数原则上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确定。签订托管协议的下岗职工(简称托管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2000年下岗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85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缴费基数按60%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的缴费比例均按本市对企业和职工的统一规定执行。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

4、下岗职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1%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及退休办法等均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5、托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原则上不再转回原企业,确需转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提供解除托管协议的有关依据,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6、各区、县社保中心对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单独立户,按规定做好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管理及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并按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核准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托管人员按规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后,原企业可按本市规定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协保人员)的办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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