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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最新广西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都有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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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国家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一致,近日,于2007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重新修改后,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新《办法》,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更广,工伤保险待遇更高

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也有工伤险

目前,广西的工伤保险并未完全覆盖近30万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新《办法》将这一群体都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新《办法》将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从过去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前,公务员虽然不参加工伤保险,但遭遇工伤后有专门的办法,与企业职工的工伤待遇不完全一致。新《办法》将公务员纳入了缴纳工伤保险的对象范围,但具体如何执行还没有细则。自治区层面鼓励各市制定执行细则,不过目前除了北海,其他各市目前还未出台细则。

2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范围更广

新《办法》不再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而是扩大至“交通事故”的范畴。这意味着,上下班时间,在“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中遭遇的交通事故,都在工伤保险的认定范畴内。新《办法》的规定更体现公平原则,也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

3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如何缴费?新《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聘用人员(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对建筑农民工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特殊情况可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由于工伤认定程序相对比较繁琐,要确定劳动关系、提交相关材料等等,而当事人的有关法律知识有限,往往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新《办法》对延长时限做了细化,规定“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5明确“两金”如何计算发放

“两金”如何计算并发放?旧办法中,规定“两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该规定比较笼统,未明确是发生工伤时的本人工资还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工资。新《办法》则明确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业内人士介绍,新《办法》中对“两金”计发基数的表述,与《工伤保险条例》有不一样的地方。国家条例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人士说,参照受伤时候的工资和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是不大一样的。如果受伤后数年甚至十多年后再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水平已经水涨船高,按受伤时间计算伤残补助金月工资基数小,按解除劳动关系时间计算基数大,后者会获得更多补助金。

6提高“两金”发放幅度

为给遭受工伤的人士以更多保障,新《办法》调整了“两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发放幅度,这也是为了与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一致。例如,提升了5~10级伤残的“两金”发放幅度,具体为:5~6级多发放两个月的补助金,7~10级多发放一个月的补助金。

新《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办法》还明确,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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