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十级赔偿待遇,年浙江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2017浙江省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一些?分别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2017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 |||||||
未死亡(伤残)项目标准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 | 伤残津贴 (本人月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4年)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09.4元)注:合同解除或终止 | ||||
伤残等级相关赔偿 | 一级 | 27个月 | 90% | 无 | |||
二级 | 25个月 | 85% | |||||
三级 | 23个月 | 80% | |||||
四级 | 21个月 | 75% | |||||
五级 | 18个月 | 70% | 难以安排工作的 | 30个月+30个月合计222565.2元 | |||
六级 | 16个月 | 60% | 25个月+25个月合计185471元 | ||||
七级 | 13个月 | 无 | 10个月+10个月合计74188.4元 | ||||
八级 | 11个月 | 7个月+7个月合计51931.88元 | |||||
九级 | 9个月 | 4个月+4个月合计29675.36元 | |||||
十级 | 7个月 | 2个月+2个月合计14837.68元 | |||||
生活护理费 | 完全不能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
大部分不能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部分不能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此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等此处不再赘述。 | |||||||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标准(2014年)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20倍=757020元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注: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月)工资 | 配偶每月为40%×本人月工资 |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月工资 | |||||||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即:孤寡老人是配偶的为50%,孤寡老人或孤儿是其他亲属的为40%) |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2256.5元 | ||||||
备注 |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 ||||||
用人单位支付项目 | 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充说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2、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