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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慈善法草案六大焦点解读(二)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承认网络募捐合法性是否能打破公募地域性限制?

草案中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按照省级和市县级再做分类。

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对网络募捐的规定是根据开展网络募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尽量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作出的规定。

这等于在法律上,承认了网络募捐的合法性。而互联网的特点是开放、自由,没有地域性。

但目前我国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只有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公募,地方性的则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

就目前的草案来看,地域性的募捐限制在互联网上实际已名存实亡,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网络募捐能否促成全面放开公募?

今年9月,腾讯公益的互联网公益日,联合企业、公益组织、机构、名人明星和网友,发起全民公益活动。全国网民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交化平台进行小额现金捐赠。

这次活动,15分钟内网友捐款就超过了1000万。但企业和明星都是没有公募资格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告诉新浪《新闻极客》,网络本身打破了一些传统的制度和做法,到今天网络导致的开放是一种没办法限制和控制的开放。即便是“非登记注册的组织,也可以通过网络募捐。”

“当这个事情管不了,当然就应该放开。”杨团认为,不光公开募捐放开,在登记注册这个问题上(也就是未登记注册的组织能不能做公益)也应该放开。“这是被迫性的,落后于时代的放开,因为已经管控不了了。”

实际上,此次草案大踏步开放公募。

过去能够取得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凤毛麟角,注册资金要求,全国性的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且还有行政审批上诸多限制。

此次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意味着,正式登记注册的官方和民间社会组织都有机会取得公募资格。据2013年的统计,这些组织共有54.1万个。

不过,“完全放开公募恐怕是不行的。”于建伟说,只能适当放开。“完全放开意味着随便一个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为某一个项目、某一个人募捐。”他表示,在此前对草案的讨论中,有一部分人的观点认为这样可能会带来很大问题。

杨团尽管也不赞成个人公开筹款,但她认为既然无法控制,就应当创新监管。“只能顺应时代,既然网络能容纳那么多非正式组织,做那么多活动和募捐,我们就应该想想怎么在网络管理、公众投诉等方面创造模式和方式。”

个人网络募捐是禁止还是开放?

2012年大学生许涛发微博借钱为父亲看病,筹款50余万,三年后刚开始工作便陆续偿还善款。此事被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网络一片温情。

也是在不久前,安徽利辛女子被狗咬伤,谎称是为了救人。经媒体报道后,骗捐80万元。成为近来关注度极高的网络诈捐事件,被指责“伤害了网友的爱心”。

根据《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我国网络捐赠增长42.6%,筹集善款达4.28亿元。其中通过微博、微信等移动客户端捐赠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8%。

《慈善法》(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同时留了一个余地,“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有人提出,按照此条规定,个人发微博求助募捐以及媒体报道危困之事呼吁捐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个人利用互联网募捐是否该一刀切管死?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个人募捐性质是公募还是私募?

于建伟表示,“总的原则没错,但是面对现在的新媒体,有些原则怎么界定,到底是公募还是私募,还需要民政部门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根据法律的原则来做出细化。”

业内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看法。

杨团和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等专家都认为,个人通过微博、微信、QQ群的募捐都应算是公募。

褚蓥明确表示,这种行为应禁止。如果允许,意味着全面放开公募,将对公益事业造成伤害。

杨团也不提倡个人网络募捐,“因为造成的混乱比得到的好处多”。她表示,面对13亿人,无法实现事后监管,成本太大。但是目前这种情况也是无法管控的,因为“老百姓都在传,如果说它违法,法不责众。”

对此,草案对于个人网络募捐采取了“模糊处理”。

《新闻极客》发现,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只写明个人擅自公开募捐将受到哪些处罚,但未明确网络募捐行为。且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募捐的慈善组织公募资格等有验证义务,也未提及个人。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教授邓国胜告诉新浪《新闻极客》,就目前草案看,个人网络募捐尚未明确,处于灰色地带。

他认为,目前草案上的“模糊处理”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因为你不能限制个人向社会表达这种诉求,很贫困的人在网上发出这种诉求,希望大家给他一种这种馈赠,我觉得这样没什么。”

另一方面,“这种个人筹款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这属于个人的赠与行为,而不是对一个慈善基金机构的捐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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