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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细则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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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晋升通道有限,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怎么办?

为解决这一难题,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从提出到县以下机关试点,再到市以上机关试点,此项制度不断得以完善。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会议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并明确提出了要在几个市级机关和中央机关试点。

由此,在县以下机关试点的基础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开始在中央机关层面试点。

如从2006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算起,试点工作至今已过10年。

提上日程

在中国,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这导致,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强调职务较多,工资待遇等都与职务挂钩。

在实践中,职务“单轨”晋升的制度造成了基层干部成长的“天花板”现象。我国公务员90%是科级以下干部,60%在县以下机关。这就意味着,对基层公务员而言,在县级机关做公务员,即使当上局长也只是科级干部,晋升通道十分有限。

激励机制的匮乏消磨了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也导致了“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逐步恶化了选人环境。

为解决这一困境,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开始就受到重视。早在2004年《国家公务员法》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已对职务和职级并行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这部法律,2007年后全国各地有多个省份开始出台了一系列职务和职级并行的方案和政策,但并未产生全国性影响。

此后,国家数次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提上日程。

2010年,中央印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强化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

2013年1月,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透露,改变公务员晋升渠道单一的状况,要探索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职级晋升制度,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强化职级在确定公务员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

此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日益受到关注。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把这一制度设计提到了新的高度。

其后公开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此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据《辅导百问》披露,目前总的考虑是,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依据级别和任职年限等条件晋升职级的制度,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强化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根据该书,所谓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其实质是将原先职务与职级对应的单轨制,分离为职务与职级两条并行的晋升通道,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

推行试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开始研究制定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办法。

5月28日,人社部发布了《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明确提出,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此后,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5省份陆续开展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试点工作。

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根据会议要求,要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经过中央批准,在4个省选择了4个县进行了试点工作。一年的试点验证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可操作性。后又经过中央批准,于开始,全国县以下机关都要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

2017年全国两会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这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公务员法的框架下,在保持原有领导职务晋升通道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职级晋升的通道,来解决基层公务员“晋升难、待遇低”的矛盾。

两个月后,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由此,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正式在县以下机关铺开。

为何不直接在市以上推开这项制度?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任何重大改革都不是一下子铺开的,需要通过试点,在制度框架正式搭建之前,就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而地市、省一级以及中央和县乡有很大差别,解决好新的实际问题,才能让制度实施后更公平,更具有可持续性。

一年之后,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至此,经过10年的发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开始在市级以上机关试点。

相关规定必须上升到法律高度

在接受采访时,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晋升通道主要是行政级别,并由此决定薪酬待遇,大多数人一辈子都是基层普通公务员。这就影响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基层公共服务也会大打折扣。

竹立家认为,职务与职级并行后,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按照工作年限和考核标准提高职级,就可以相应地增长工资,解决一直以来的工资偏低问题。这将有效提升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有效消除基层公务员中的“官本位”现象。

在竹立家看来,这个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务员的队伍建设,缓解“千军万马挤职务独木桥”的矛盾,也有利于完善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竹立家认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可以解决薪酬问题,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公务员的积极性也与心情、情绪等相关。因此,也需要通过获奖等方式进行心理激励。

竹立家表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方向是好的,但关键在于落实。这项制度下,公务员晋升不能以领导态度作为决定因素,人事部门要强化制度的刚性原则,相关规定必须上升到法律高度。

对于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竹立家认为,要根据公务员法,特别是选人用人要公开、公平、公正,要强化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的建设,以客观的方式去激励人,而不是主观的。

与此同时,竹立家也强调,公务员职级改革应与公务员退出机制等关联性制度改革同时进行,不能搞职级终身制,更不能把职级当成福利,对部分公务员应该实行聘期制、任期制,打破终身制。

而伴随着公务员制度的调整,竹立家认为,实行了近10年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养老、薪酬等制度设计已经滞后,亟待修改,以便适应职务与职级等公务员薪酬改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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