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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及河北丧葬习俗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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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尚未出台,以下内容有小编根据历年政策整理而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调整丧葬费和遗属待遇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今年7月份起,南京市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同时调整的还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办法和标准。

据南京市劳动局福利处单嘉宁副处长介绍,参加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缴费期间)、退休人员和按有关规定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皆调高为3350元。江宁、高淳、溧水、江浦、六合上述人员丧

葬费和抚恤费分别调为2650元、2610元、2300元、2410元和197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以前的月社会平均工资改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今年的计发基数即为去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南京市区为807元。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1人,按计发基数20%发给;供养2人,按基数30%发给;供养3人及3人以上,按基数的40%发给。如供养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标准较上述比例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1人,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基数乘12。

据介绍,调整后的另一个变化是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供养救济费首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余额不够,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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