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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保定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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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继受人、业主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依法享有前款规定的除被选举权以外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是什么?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备案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对所得收益进行管理和分配使用;

(八)归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委员的报酬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位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和委员报酬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七大亮点

亮点一 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为属地管理主体

出现擅自搭建建筑物、侵占绿地或毁坏绿化、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物业乱收费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知道该找哪儿?

《办法》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公安、环保、规划、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督、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执法事项和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小区业委会成立难或运作不规范,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有效维护?

《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备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等。

亮点二 与钱有关的事 《办法》规定更具体

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5、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亮点三 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的权责更明确

业主入住后,如果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缺陷、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该找谁?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服务用房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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