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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泉州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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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泉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及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自行约定。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并定期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或自行把垃圾运走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小区的停车管理收费必须严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招投标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指导标准》确定相应的服务等级及具体收费标准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未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指导标准》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质量的服务,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标准》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其他用途的,其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1.5倍确定。

八、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使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九、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收支及分摊详细情况。

十、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在15%以内,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前期物业合同(协议)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详细说明。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准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格式进行监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十三、为保证《指导标准》制定的准确性和可指导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定期进行成本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十四、各县(市)及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并报泉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各县(市)及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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