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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财政局相关内容: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全市旅游中心工作,坚持“注重效率、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旅游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并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配合市旅游局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审核项目评审标准,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配合市旅游部门确定年度项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七)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旅游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项目管理制度;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项目方案并下达资金;

(七)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八)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形象推广、旅游项目补助、品牌建设和游客招徕奖励等主要类别的旅游工作。

第七条旅游形象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广告宣传。用于在传统媒体,户外媒体和新媒体等载体上进行城市旅游形象宣传。

(二)媒体推广。用于组织境内外知名媒体来扬采风报道,拍摄宣传片、微电影等。

(三)专题推介。用于赴境内外重要客源地进行专题旅游推介、参加旅游专题展会等。

(四)线路开发。用于策划、包装、推广具有原创性、主题性、体验性且市场潜力较大的本地特色旅游线路产品,组织旅行商考察线路产品等。

(五)设立旅游推广机构。用于设立境内外旅游推广中心(站)、驻外扬州旅游代办点等。

(六)宣传用品制作。用于城市旅游宣传的各类资料、刊物、书籍和旅游宣传品的制作等。

第八条旅游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列入4A级景区及省级以上度假区创建计划的景区和度假区,在策划规划、景区厕所、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游客中心、旅游标识系统等公共配套方面给予补贴。

(二)特色旅游小镇及乡村旅游建设补助。对明确为重点打造的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集聚区,对其规划、民宿建设及其他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三)城市旅游公共服务补助。对旅游服务中心网点建设和运营,城市旅游交通引导标识、城市公共区域的旅游厕所、停车场和游客紧急救援体系,智慧旅游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和专业课题研究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与补贴。

(四)其他。对其他在全市具有一定特色或示范引领效应的项目给与补贴。

第九条品牌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创建品牌、参加比赛或展评等给予奖励。

(二)主题文化酒店奖励。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对符合标准的主题文化酒店给与奖励。

(三)旅游商品开发奖励。对旅游商品研发成效明显的企业、特色给予奖励。

(四)品牌企业引进奖励。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投资集团、品牌文化主题酒店、国际知名会展公司、国际专业赛事俱乐部等行业领军企业(机构)的单位给与奖励。

第十条游客招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游客招徕奖励。对旅行社、宾馆招徕境内外游客给予奖励。

(二)举办特色旅游活动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或引进特色明显、具有较强体验性的旅游活动给予补贴。

(三)举办会议展览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或引进特色明显或规模较大的会议展览给予补贴。

第四章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预算拨付和项目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上级旅游部门和本年度旅游业的工作重点,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申报。每年二季度对当年项目建设补助类专项资金开展申报,当年三季度前拨付;每年12月份对当年考核类、品牌创建类、游客招徕类等专项资金开展申报,次年一季度前拨付。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严格执行“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按照“公开申报、项目会审、结果公示、跟踪督查”的流程,确定奖励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市旅游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1个月内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经彻查属实的取消奖励(补贴)资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单位本年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四)同一项目获市级以上财政连续支持达2次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通过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对县(市、区)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拨付至项目所在地财政,并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对市直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直接由市财政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县(市)区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衡预算,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应当联合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视情况追回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渎职、违规、违法操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与相应处理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印发的《扬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金〔201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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