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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扶贫有什么政策,贵州扶贫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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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标

将农村贫困学生资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学生上学期间费用负担问题。

资 助 对 象

具有贵州省户籍、就读高中阶段以上学校(不含研究生阶段)的农村贫困学生凭《扶贫手册》申请资助。对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本人申请审批后可纳入资助范围。

资 助 标 准

从秋季学期起,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原有资助政策基础上,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实施以下精准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两助三免(补)”。就读普通高中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实施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基础上,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76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资助项目。

(二)中职学校“两助三免(补)”。就读中职学校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实施三年免学费(2000元/生/年)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基础上,对一、二年级学生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资助项目。

(三)普通高校“两助一免(补)”。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外,再向其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本科学生标准为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学生标准为3500元/生/年)资助项目。

免费(补助)标准原则上为贵州省范围内相应学段收费项目的最低收费标准。以上所涉免费(补助)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相应收费标准变化而调整。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

目 标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体系,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救 助 保 障 对 象 范 围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2)特困供养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5)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6)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7)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8)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9)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

(10)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救 助 保 障 对 象 资 格

认 定 和 管 理

(1)扶贫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

(2)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认定的救助保障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4)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要按程序开展医疗救助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及时将认定信息反馈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属性登录和上传。因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特殊因素,对其医疗救助保障资格发生变更后,其县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医疗救助保障对象特殊待遇属性。

救 助 保 障 资 金 筹 集

1.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共同筹集,参合(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和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的年度筹资政策执行。

2.大病保险。

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合(保)人员购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

3.民政医疗救助、计生医疗扶助和扶贫资金帮助。

民政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计生医疗扶助所需经费由卫生计生部门的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支付;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救助保障的对象,可由扶贫资金给予适当帮助解决。上述渠道安排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资 助 参 合 (保) 政 策

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合(保),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应缴参合(保)费用,按人均不低于30元标准资助,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个人应缴参合(保)费用,按人均不低于10元标准资助,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补 偿

1.门诊统筹补偿。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报销封顶线不低于400元/人/年。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报销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人/年。

2.住院补偿。

(1)起付线。省内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段标准为:乡级50元至100元,县级200元至500元,市级600元至800元,省级1000元至2000元。跨省就医的起付线,原则上应高于省内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2)住院补偿比例。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标准为:乡级80%至90%,县级70%至80%,市级60%至70%,省级50%至60%。

大 病 保 险 报 销 政 策

全面推进实施大病保险,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合(保)人员购买大病保险。

计 生 医 疗 扶 助 政 策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合(保)成员,减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卫生计生部门的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支付。

民 政 医 疗 救 助 政 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达到10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障碍患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下部分在年救助封顶线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由民政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下部分,经申请认定,在年救助金封顶线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民政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等11类救助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计生医疗扶助、民政医疗救助等救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平均水平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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