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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及补偿计算方法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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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动迁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我国很多地方都得到了建设改善。而对于每一个被拆迁的人来说,能得到怎样的补偿是最重要的。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2018年辽宁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产权调换在拆迁区内安置

《条例(草案)》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在拆迁区域内安置被拆迁人;无法在拆迁区域内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区内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条例(草案)》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不足45平方米,并且是唯一住房的被拆迁人,原面积的补偿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计算;差额面积的补偿,可以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计算,也可以按照其一定的比例计算,但计算的比例不能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拆迁过渡期支付安置补助

《条例(草案)》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年(含1年)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条例(草案)》规定,拆迁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没有包括公用分摊面积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手续。被拆迁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三、强拆需听证禁止野蛮拆迁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拆迁人以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采取殴打、恐吓、胁迫以及采取停水、停电、停热、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

四、低保户回迁安置应予照顾

《条例(草案)》规定,被拆迁人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回迁安置时应当给予照顾,使其得到妥善安置。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拆迁后异地安置房屋所在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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