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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江西老年人优待证申请条件和方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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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放方式
  (一)资金保障
  80至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老龄工作经费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2〕11号)规定,按辖区老年人口总数每人每年0.8元、1.5元标准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市、县老龄办组织核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经费在老龄工作经费中安排。各乡镇(街道)组织核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资金核拨
  市财政局采取分次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核拨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拨付给各县(区)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所在县(区)老龄办报送的本月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数据,足额拨付各年龄段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至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在每月25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足额发放。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并将补贴对象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县(区)老龄办要每年普查一次。复审、普查情况需存底备查(见表7)。市老龄办要每年抽查一次。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乡镇(街道)需保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的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
  (四)在办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区)老龄办、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县(区)老龄办负责,为每位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档案编号采取“县区简称+乡镇(街道)编号(两位数)+4位数”,如:东010001。
  各县(区)简称分别为:南昌县?南;新建县?新;进贤县?进;安义县?安;东湖区?东;西湖区?西;青云谱区?青;湾里区?湾;青山湖区?湖;经开区?经;高新区?高;红谷滩新区?红;桑海开发区?桑。各乡镇(街道)两位数编号由各所在县(区)老龄办确定,报市老龄办备案。
  (六)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从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
  九、保障措施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区)老龄办、民政局负责指导所辖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组织实施。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组织核准发放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
  十、附则
  (一)相关表格可在村(居)委会领取或登录南昌市民政局网站下载(http://mzj.nc.gov.cn)。
  (二)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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