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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完善社会救助和物价涨幅挂钩联动机制,加大分类救助力度,不断提高救助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三五”时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平均增长7%左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年均增长7%左右。
日前我省发布的《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了上述信息。
根据《规划》,“十三五”时期,全省基本社会服务领域主要发展指标是:到2020年,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分别由2015年的7.34%、33%提高到30%、50%。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方面,我省将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优化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施托底供养。未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健全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适当扩大救助病种,逐步取消病种限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覆盖90%以上地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限额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比例达到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80%左右。城乡低保家庭按规定全部纳入冬季取暖救助范围。
此外,我省还将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对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将在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予以优先资助。
辽宁省财政厅官网、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
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各地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和7%以上;
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据了解,辽宁省级财政筹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47.8亿元,支持各地落实好各项提标政策,确保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