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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民政局根据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2020 年社会救助工作要点》,明确了六项社会救助重点工作。

全面完成 2020 年兜底脱贫保障任务组织各县(市)区把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和致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边缘户统一建立台账,对于短期出现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民政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及低收入范围,全面完成2020年扶贫兜底保障任务;指导各县(市)区依规有效落实扶贫“渐退期”相关政策。

重点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管理根据低保动态调整机制,按省指导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组织各县(市)区对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好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依规妥善处理人户分离问题。 

加快提升特困供养服务能力指导各县(市)区落实政策规定,对因乡镇敬老院整合、撤并等客观原因导致农村特困人员在城镇供养机构供养的,参照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适当提高其供养水平,确保同一敬老院城乡特困老人享受同等供养待遇;2020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掌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确保分散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满足率达到100%。 

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切实提高本区域临时救助人均救助标准,2020年底前本区域临时救助人均救助标准达到全省平均标准;各 县(市)区要规范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

认真开展低收入对象系统录入工作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家庭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低收入系统数据与实际低收入审批情况保持一致。

加强社会救助基础性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内业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注重矛盾调处工作,深入基层主动发现和倾听群众呼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为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切实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提升比例居全省前列。 

今年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4017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1178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为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为6394元/人年。 今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020元/人年。

城市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6836元/人年,城市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7436元/人年,城市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8036元/人;城市全自理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1784元/人年,城市半自理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2384元/人年,城市全护理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2984元/人年;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144元/人年,农村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744元/人年,农村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0344元/人年;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6396元/人年,农村半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6996元/人年,农村全护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596元/人年
新的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实现了十四连增,惠及26.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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