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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困难群体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307元,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8700元、74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9061元;将机构养育孤儿标准、分散供养孤儿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880元、122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020元、1310元。重病重残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特困供养、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10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它仍执行原标准。以上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是市委、市政府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困难群体救助措施,加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及时发放到各类特殊困难群体手中。同时,要加大督查和抽检力度,确保各项提标政策及时落实到基层。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