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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府办字〔2020〕20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0〕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事,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705元, 月人均补差水平从410元提高到45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85元提高到4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从285元提高到325元;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35元提高到915元;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505元提高到615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510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将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镇的由455元提高到495元,农村的由415元提高到455元。
各县(区)政府及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加大对社会救助民生资金的投入和监管力度,兜住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底线;要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照单人户按程序纳入低保,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要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确保社会救助“阳光操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