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吉林货币化补贴政策查询
2018吉林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还未公开,请参考往年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尽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进一步拓宽棚户区改造项目多元化安置渠道,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保障棚户区居民“早安置、早改善、早受益”,根据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不含外五县(市)及乡镇和村庄规划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货币化补偿包括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以及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房屋补偿等三种方式。
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应当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合理确定货币化补偿的具体方式,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回迁区项目,被征收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商品住房补偿。
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商品住房补偿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应当购置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户型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补偿,原则上优先选择在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购置,同类地段不具备购置条件的,应当选择在符合条件的就近地段购置;政府应当将购置商品住房的位置、户型、价格等信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第五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超出基本使用功能外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价值,下同)=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款。
(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政府保障价的,按照政府保障价计算货币补偿款。
(四)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20%予以货币奖励。
(五)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搬迁奖励。
(六)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七)被征收房屋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的,按照一套房屋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且选择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外,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25%予以商品住房购房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及出具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凭证。补贴凭证应当注明补贴额度、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等,且不得套现和转让。未按规定使用的,补贴凭证废止,被征收人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被征收人按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规定取得的货币补偿(含货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存档的竣工测绘图中有记载的,以记载的为准。未记载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确定;经被征收人同意,建筑总层数为一层的普通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建筑总层数为八层以下(含本数)的普通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1确定。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本市商品住房服务平台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自愿将在本市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用于货币化补偿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供房意向书及承诺书。
(二)房源信息表,载明商品住房的位置、户型及套数、装饰装修、销售价格、优惠条件等信息。
(三)商品住房项目前期手续。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商品住房服务平台(www.jljs.gov.cn/jlpg)。建设单位需要调整平台信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条区级政府应当在本市商品住房服务平台内组织购置商品住房房源。具备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区级政府可以组织商品住房供房单位资格招投标,也可以组织商品住房供房项目招投标;对达到货币化补偿商品住房供房规定条件,来源渠道单一、代建回购等不具备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应当履行区级政府会议审议确定程序。
区级政府应当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拟购置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发成本和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区级政府组织购置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商品住房购置条件及购置方式。
(二)区级政府组织审议确定商品住房购置条件及购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