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水平新调整通知
今后,武汉市各个中小学校长的绩效工资水平与本校教师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比例原则上必须在2:1以内。日前,武汉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开始实施岗位绩效工资。
工资发放重点倾斜三类人
武汉市各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绩效工资的分配过程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新聘大学生:先拿“学徒期”工资
今后,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技术员、办事员、初级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这意味着,中小学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入职后,将须先拿“学徒期”的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卫生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