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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双倍工资吗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劳动法中是不是有“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呢?如果遇到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你有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有这样一则案例:

张女士是某幼儿园教师,她于2012年9月1日进入某幼儿园工作,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技能工资加工龄工资等构成。但幼儿园一直未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5月30日,因个人原因,张女士向幼儿园递交辞职报告。单位在其多次要求下,也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随后,张女士委托律师出面,要求幼儿园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对于张女士提出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幼儿园却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支付。随后张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后经仲裁裁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

小编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为什么张女士没有跟幼儿园签订合同还能进行自身维权?为什么她只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什么她提出权力主张时幼儿园以“请求过时效”为由而拒绝?最后申请的补偿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为什么也给驳回了呢?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以下两个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信息: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可以行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的。

其次,二倍工资所适用的时效为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即劳动者最多能拿11个月的二倍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即使没有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就算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中张女士于2012年9月1日入职幼儿园,虽然幼儿园一直未与张女士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应当支付其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应支付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共计11个月。

可最终为什么张女士还是没有得到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呢?大家再回顾案例,千万别忘了幼儿园所给的拒绝理由。对!就是这5个字??请求过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如果期间幼儿园未向张女士支付双倍工资,张女士应当在一年内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这也就是说,她提起仲裁的最迟时间应为9月1日。但是张女士于5月以后才向仲裁部门递交申请,因此,按照这一规定来说,其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也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是不受一年期时效限制的,只要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提出主张就可以。

那么就有人问了:难道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吗?小编的答案是:不属于!

所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提供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货币性工资待遇。

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中的那一倍工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因违法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受到的惩罚。

这也就是说,双倍工资不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义务就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对劳动者被侵权的一种补偿。无论是补偿性质,还是惩罚性质,都不是劳动报酬。因此,当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双倍工资时,劳动者应当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温馨提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双方间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固定。因此,劳动者在据此主张权益时,既要注意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又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对法律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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