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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带薪年休假规定,劳动法关于年休假国家规定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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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你休年假了吗?”“没休上带薪年假的,到底有没有补贴?”这是上班族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近日下发,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能享受带薪年假。因单位与个人协调而应休未休的,每天按日工资的300%给予补贴;但因个人原因不休的,只享受正常收入。有专家表示,出台地方办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可带动其他领域对国家相关法规的进一步落实。

作为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湖南的落地,这份《细则》确实体现了“细”,不仅规定了带薪年假天数的计算方法(见制图),也明确了休假和补休办法等。

《细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在长沙市雨花区某政府机关工作的副科级干部王越(化名)告诉记者,他所在的部门带薪年假一直实行得很规范。“今年我工作进入第3个年头,带薪年假有5天,计划在老婆放暑假的时候休,加上一个双休日,凑齐7天,足够去趟土耳其旅游。”他说。

“如果单位硬性要求不能休年休假,职工的权益怎么保障?”王越问。根据《细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

上述因特殊原因“应休未休”的情况,《细则》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一些领导干部工作实在太忙了,有的甚至好几年都没有休年假了,也没有补贴吗?”王越问。对这种“应休不休”的情况,《细则》规定,因个人原因选择不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同样也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焦点]

在别的单位工作年数算不算

谈到带薪年休假天数算法的话题,王越也向记者表达了困惑,“这个工作年限怎么计算呢?”他问,以前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算不算?

对此,《细则》有清楚的规定:“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可以理解为,工作年限可叠加。比如,在前单位工作了6年,在现单位也工作了6年,即按工作年限12年计算,属于可每年休10天带薪年假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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