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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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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王某某等24名中国农业银行滁州分行离退休职工诉该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王某某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除四人撤诉外,其余均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王某某等诉称:我们均是农行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应由企业管理费用列支,保持离退休人员原有基本待遇不变。然而,2001年4月之后,农行却以企业改制无盈利而停发我们误餐、书报、洗理、煤贴、车费等各项费用。我们数次催要,农行则以种种理由拖延,我们于2005年5月申请仲裁,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补发费用。6月2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我们认为农行对侵权理由至今未给予答复,我们一直主张权利,时效并未丧失,故要求其补发误餐补助、水电补助等相关费用。

  农行辩称,王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农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休人员的交通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已被核定为统筹项目,由社保部门给付,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0元调整为100元。王某某等人的主张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另外诉讼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已丧失胜诉权,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王某某等人均系农行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1999年1月农行在安徽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社会保险统筹。2001年4月农行停发了他们的误餐补助、水电补贴。

  同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财政厅批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100元,取消已社会化发放的书报费、洗理费。2005年3月农行离退休人员寄信给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行长。2005年5月23日,四名申诉代表就与农行之间关于离退休后误餐补助等争议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已超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认为,农行于2001年4月即调整了相关待遇,王某某等人提供一系列主张权利的函件中最早的是2002年5月10日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的信,且无证据证明该信件的收件人已收到,故王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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