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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以电话录音证据告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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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上“80后”女孩汪小姐为追讨劳动报酬,曾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由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及下属上海分公司支付汪小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费。被裁决判输的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法院起诉无需按裁决向汪小姐支付上述费用。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支付汪小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6万余元;补缴汪小姐社保费2.9万余元(其中汪小姐个人承担6710元)。

  2008年8月下旬,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在沪设立上海分公司。2008年9月1日,汪小姐以上述两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给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缴纳社保费的仲裁,同年11月上旬,汪小姐获得了劳动仲裁胜诉。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能够胜诉,关键是汪小姐提供了一份于7月,她与该公司领导电话联系证据,该通话内容为:“….汪:老总,我是YOYO;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可以给我开个离职证明?老总:给你开证明,就得帮你签合同。汪:我现在已经走了,而且就算签合同也还是要离职证明,否则还是等于在这家公司工作。那么……就算签合同的话,那是不是按照原来的日期写?老总:对呀,合同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汪:那我去年就是08年9月1日来的,然后写工作到7月9日,合同就写到7月9日这样吗?老总:可以呀,可以、可以;汪:拿我薪水都要在合同上体现,就写6100元吗?老总:对呀,含金,就写去年什么时候到今年什么时候在这儿工作,然后工资是多少,含金等等,签一个就行了。”

  11月下旬,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在起诉称,汪小姐在仲裁过程中提交的几份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唯一被仲裁委采纳的谈话录音,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瑕疵,表现为:一、录音不完整。认为录音谈话产生的背景,是汪小姐请求公司帮忙,为她出具一份劳动合同,公司出于好心同意了该请求,并在双方确认该劳动合同如何签订的时候,被汪小姐私下作了录音。二、录音的内容是汪小姐要求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形式主要是她提问,公司领导作回答,显而易见这份录音只是说明,公司愿意按照汪小姐的意思写一份劳动合同,而不是公司确认双方曾建立过劳动关系,认为该份谈话录音为孤证不能予以采信,请求法院推翻仲裁委的裁决。

  法庭上,汪小姐辩称在劳动仲裁时,已将相关证据作了递交,裁决书已经把劳动关系的事实确定下来,认为该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该予以维持裁决书内容。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以及之前的仲裁审理时,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为佐证诉称属实,提供了公司曾为下属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报告单,汪小姐对报告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仅仅证明公司曾为个人员工缴纳过个人所得税。

  汪小姐为证明自己辩称,也提供了定购单、报价单等作为证据,其中一份客户为上海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致原告公司的定购单,在该定购单中联系人为YOYO,日期为3月27日。对此,原告公司认为定购单、报价单是公司的业务单据,这些材料均是公开的,外人都可以拿到,故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还表示汪小姐确实叫YOYO,但不知晓定购单上签名YOYO的是谁?该单据与YOYO无关,YOYO并非属公司的员工。

  法院认为,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汪小姐与原告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的汪小姐首先负有举证义务的责任。审理中,汪小姐主要提供了二组证据予以证明,一是她与原告公司老总的电话录音;二是她所持有的原告公司的定购单、报价单,在先前的仲裁庭以及本案审理中,公司对该单据真实性未作否认,法院以为可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院综合汪小姐提供的证据来分析:纵观第一组证据谈话录音,证明的是汪小姐要求公司领导开一份离职证明,而公司领导表示开证明必须签合同,之后以汪小姐问,公司答的形式,在谈话中出现了合同期间和工资等情况,从该份录音材料的内容延伸看,可能会产生两种可能:一是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汪小姐是利用了原告公司领导的善良,诱使他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汪小姐在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取得相关证据,所无奈采取的非正常手段。为此,汪小姐又通过了第二组证据予以补强,从第二组证据的内容看,均是原告公司的定购单、报价单,而在这些材料中联系人等栏中出现了YOYO的签名,对此原告公司表示YOYO是汪小姐,而这些单据与汪小姐无关,但此解释未能通过证据予以佐证,且解释的内容不尽合理。综合上述两组证据,虽然电话谈话录音本身存在多种可能,但结合第二组证据之后,可以基本排除汪小姐有故意诱使的可能。原告公司虽提供了个人所得税的单据,但证据本身并不能推翻汪小姐的证据,按照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法院采信了汪小姐的辩称理由,即汪小姐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考虑到原告公司上海分公司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上级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80后”女孩“斗倒”摄影大公司

  打官司,在常人的眼里是讨公道,然而在法庭上则需要诉讼双方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来“亮剑”。在劳动合同案件的诉讼中,特别是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因为大量的诉讼证据不在劳动者一方的手中,存在有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困惑,最终导致败诉。

  本案中的“80后”汪小姐能够打赢这场诉讼官司,应该说可能在她的背后有“高人”的指点。她在极度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能“设局”运用电话录音,在与对方公司领导的通话中,步步“设局”来“请君入瓮”。最终能打赢这场官司,主要靠得就是录音电话的内容。

  在此,法官提醒一些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要妥善保存好能证明自己用工身份的证据或材料,如个人的工作证、工资单、员工集体照片和往来业务单据等,甚至如同本案中的电话录音等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双方发生了诉讼,这些都能为劳动者打赢官司提供有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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