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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回避申请书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回避申请书

  案 号 申请人

  回避人 回避方式

  申请回避

  理 由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备 注

  《回避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请他人回避时填用的格式文书,相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一并填写。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回避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2.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为自行回避,即由审理或参与案件处理的回避人提出;另一种为申请回避,即由当事人提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4.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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