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撤诉或缺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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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劳动争议案件决定受理后,如果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按撤诉(于申诉人一方而言)或缺席判决(于被诉人一方而言)。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由上规定,我们可以说,按撤诉处理的适用情况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一)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申诉人。
(二)申诉人必须是已经接到书面开庭通知。
(三)申诉人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缺席仲裁除了适用对象与按撤诉处理的适用对象不同外,其他两个条件是相同的,缺席仲裁只适用被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