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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需应地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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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还需应地而异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统一征收标准,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变化引发热议。(11月24日,新华网)

  长期以来,因为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程序规定混乱、缺乏监督和公开等问题,社会抚养费饱受诟病。新条例带来哪些新变化?能否解决和完善这些漏洞?

  顾名思义,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其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个敏感话题,抚养费该收多少,怎么收,收了的资金如何处置还有社会抚养费究竟该不该收等问题引来社会各界的围观。可惜的是,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不仅已成一项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而且资金去向毫不透明,甚至看似“清水衙门”的计生委,也因社会抚养费而成为一个“油水衙门”。

  据了解,中国每年的社会抚养费高达200多亿元,最后究竟都“抚养”了谁?我们不妨大胆猜测一下,如果这些钱被少数政府官员吃喝挥霍掉了,或是私存于单位的“集体小金库”里当做福利发放给单位职工,抑或是直接进了相关人员的个人腰包……笔者真的不敢再想象下去。只是,千万不能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生政策成了一些人发财的门路。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让社会抚养费真正做到公开透明,让每一分钱都真正用在“社会抚养”上,才能让政策和制度长久取信于民,赢得理解,才能将我们的群众路线走的更宽、走的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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