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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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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目的是为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巢湖医保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具体报销比例是怎样的?上大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帮到大家吧!

巢湖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巢湖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序号补贴项目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发放方式发放时间咨询方式
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县级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偿资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管理办法》(合政办〔2021〕26号)
参保居民一、缴费政策 中央补助366元 长丰县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中央补助440元一、缴费政策 省补助183元,长丰县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省级补助110元。
二、待遇享受:
1.普通门诊。在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同时以户或人为单位,设定年度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可将普通门诊报销向县(市、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延伸。
2.常见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同时按病种设定年度起付线和报销限额。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具体由各市规定。
3.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具体由各市规定
4.其他门诊。各市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建立大额医药费用门诊和罕见疾病门诊报销制度。
5.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各市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设定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分段报销政策。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或接近上一级别医疗机构的,可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一、缴费政策:市区是市级和区级各配套30.5元,县(市)是县级配套61元(长丰县除外)。
二、待遇享受:
1.基层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2.大额普通门诊。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含健康体检、慢性病门诊费用),单次达到2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000元/人。在市内跨县(市)域发生的大额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3.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参保人员不通过县域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到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急诊抢救、传染病、恶性肿瘤以及通过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
4.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域外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基金支付比例60%。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保底报销比例分别再降10个百分点。
一、缴费政策:县级配套61元。
二、待遇享受:
1.基层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2.大额普通门诊。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含健康体检、慢性病门诊费用),单次达到2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000元/人。在市内跨县(市)域发生的大额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3.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参保人员不通过县域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到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急诊抢救、传染病、恶性肿瘤以及通过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
4.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域外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基金支付比例60%。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保底报销比例分别再降10个百分点。
按政策核定“一站式”结算即时0551-82636060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参保居民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15-20万元,具体由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起付线以上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线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报销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销70%、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报销75%、20万元以上报销85%。未办理转诊在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上述分段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各分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起付线以上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线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报销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销70%、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报销75%、20万元以上报销85%。未办理转诊在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上述分段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各分段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顶线。按政策核定“一站式”结算即时0551-82636060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医疗救助对象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参保费用有困难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
2.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3、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1.一般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费用除外),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各种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下同)按照下列标准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2.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低收入家庭、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和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按照下列标准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1.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2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救助。
2.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0%、60%、70%比例救助。
3.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人。
1.一般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费用除外),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各种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下同)按照下列标准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2.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低收入家庭、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和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按照下列标准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1.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2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救助。
2.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0%、60%、70%比例救助。
3.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人。
按政策核定“一站式”结算即时0551-82319881

二、巢湖医保报销材料及范围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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