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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保卡禁用兑换现金或变相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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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我市研究制定的《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1月1日实施,规定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或其家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符合规定的费用,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

药店刷卡能买6种医疗用品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或其家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符合规定的费用,也可用于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谈判团购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为以下六种: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卫消字类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用器械(包括管械准字、器监准字、医械准字)、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

调离青岛可转移账户余额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暂按以下规定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计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2%计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计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按照以上标准执行。

新规规定,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余额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余额转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无法转入的,可打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金划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以及终止社保关系离境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可由参保单位(或管理单位)携带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个人账户结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

严禁为社保卡提现

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原社会保障卡可继续使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转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需重新申领新的社会保障卡。

社保卡为密码卡,持卡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启用密码功能。社保卡密码可以通过社保卡服务网点进行密码修改或重置。社保账户密码仅在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刷卡结算时使用。定点医药机构应无偿向社保卡持卡人提供密码修改、卡金查询等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合理的刷卡要求。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严禁以就诊卡、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非本人持卡消费需登记身份证

我市对社保卡在定点药店消费金额有要求,此前我市规定,持卡人在定点药店和定点门诊一次性刷卡消费药准字类药品超过200元(含200元)的,刷卡消费药准字以外的其他医疗用品超过50元(含50元)的,定点单位应认真查验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信息。核对身份的方式是查验身份证,我市早已开始更换新社保卡,上面有持卡人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信息,因此本人刷新社保卡的不用再掏身份证。新规执行后,刷卡额度依然有限制,这项规定将在社保部门与定点机构的协议中注明。

新规要求,持卡人在定点药店和定点门诊刷卡消费时,定点单位应认真查验持卡人是否为社保卡所有人。非本人或难以确定持卡人为社保卡所有人的,定点单位应登记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登记内容应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和有效期等。定点单位因未认真查验相关证件或未按规定登记持卡人信息给社保卡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定点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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