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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长沙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计算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1、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

①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491元/月、低档2695元/月为基数缴费,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缴清,也可待缴费基数基准值发布后缴费。

符合《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要求,可以补缴或一次缴费至满15年的个缴人员,可以高档4491元/月、低档2695元/月为基数补缴或一次缴费至满15年,也可待缴费基数基准值发布后补缴或一次性缴费。

②参保单位的职工以其上年末月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473元/月封顶、2695元/月保底(以下简称封顶保底)为暂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月缴费。

③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费。

④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按实际缴费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申报缴费工资后按以4491元/月为基准值封顶保底为个人缴费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⑤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退休人员按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13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

⑥2018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17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公布后再核定、计发。

2、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

①已缴费的个缴人员,2018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以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工资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以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已按4491元/月或2695元/月为基数补缴或一次性缴费的个缴人员,补缴或一次性缴费期间,缴费基数不再变动,缴费工资指数以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小于0.6或1的,不再以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并结合2018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②已停保、转出、退休的,缴费不再调整、结算。停保、已办退休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重算。

③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

④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的,按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和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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