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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乌鲁木齐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计算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2018乌鲁木齐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如下:

社保缴纳基数计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据了解,可一次性补足费用后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条件为: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即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自治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自治区将这些问题予以了明确。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中,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相应后果后,社保经办机构将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此外,原国企女职工退休条件予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就业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应按就业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可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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