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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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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我市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5月1日起,我市全面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体现两大要求:一是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不得推迟执行时间;二是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具体涉及以下5个方面: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保持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征收比例不变。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至2019年底,仍按3100元为基数计算;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四)落实缴费激励机制。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的,按828元/月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的,按768元/月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五)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市仍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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