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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社保最低基数公司交多少个人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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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解读】【辽宁】重要!辽人社〔2020〕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参保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鹰注:此处提及了非全日制可自愿参保,这个就属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跟用人单位缴纳是什么关系?是否以“灵活就业方式”自行缴纳保险就免除了单位缴纳保险的义务?我们后面再说)

(三)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养老保险。2020年6月底前已参保用人单位参保地保持不变。2020年7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在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

二、统一缴费比例

(四)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鹰注:延续去年国家的降费措施,比例无变化。)

三、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

(五)统一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各地不得自行改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

(鹰注: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以全省数据为口径,不再是各市分算!这也是为将来省内医保“统收统支”打基础。“非私”+“私营”的“全口径”计算依旧是国家去年社保改革提出,本次延续。)

(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

(七)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0〕33号)。

此次辽宁省延长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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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7月-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涉及这两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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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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