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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失业保险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1.失业保险归哪个部门管理?

  答: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均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2.参保单位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包括:(1)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2)按照核准的数额到地方税务所缴纳失业保险费;(3)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4)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告之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参保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1)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记录;(2)将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和有关材料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障;(3)对不落实有关政策的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实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3.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属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均执行统一标准:

  (1)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4.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1)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2)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支付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的补贴费用;(4)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5.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情形。

  职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患病住院治疗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3)免费参加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或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5)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给予的诸如工商、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6.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是:(1)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期限为3个月;(2)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期限为6个月;(3)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期限为9个月;(4)满4年,不满 5年的,领取期限为 12个月;(5)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如再次失业,计算领取期限时可合并计算。

8.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 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 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 85%发放;(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9.失业人员能报销医疗费吗?

  答:失业人员一般不报销医疗费,实行医疗补助。失业人员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月标准10%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患重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80%,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10.失业人员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亲属能领取哪些补贴?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向其亲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1.怎样参加职业培训?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培训机构拨付。

12.失业人员参加职业中介服务活动收费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接受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

  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3.招用失业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招用失业人员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招用失业人员的数量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培训补贴,以帮助用人单位培训人员,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具体的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1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什么情况就不再发失业保险金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遇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工作等情况,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可继续申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5.失业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答: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电话:6045977裕华东路237号,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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