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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失业保险金期间 无须缴费可享医保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领失业保险金期间 无须缴费可享医保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今年7月起开始实施。根据条例,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条件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无须缴费便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领取资格须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及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发放标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标准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3女性生育可发3倍失业保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申领失业保险金7个工作日内审核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作出书面支付决定,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时限申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作出书面支付决定,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时限申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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